关于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
 
   
   
   
 
 
 

 

 

 

 
 
         
 

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
《青岛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 
 

  各市、区人民政府,市政府各部门,市直各单位: 现将《青岛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望认真执行。 (此件发至各基层独立单位)

青岛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

第一条 未加强本市白蚁防治管理,预防白蚁危害的发生和蔓延,保障财产和人身安全,根据国家、省有关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。

第三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白蚁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。
青岛市白蚁防治机构具体负责市南、市北、四方、李沧四区的白蚁防治管理工作;各县级市和崂山区、黄岛区、城阳区的房屋管理部门(以下称白蚁防治机构)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白蚁防治管理工作。

第四条 白蚁防治机构的职责:
(一) 贯彻执行有关白蚁防治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;
(二) 负责辖区内白蚁蚁情的调查监控和白蚁防治的规划、协调指导工作;
(三) 具体负责辖区内白蚁预防与灭治工作的组织实施;
(四) 对辖区内的白蚁防治工作实施监督检查;
(五) 开展白蚁防治的科学研究,宣传推广白蚁防治技术知识;
(六) 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理。

第五条 凡新建、翻建、改建、扩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,构筑物的建筑工程(以下简称新建建筑工程),均应当依照本办法,进行白蚁预防处理。但是化工、农药、水泥、铸造、钢铁冶金等行业的新建生产用房,可以暂不做白蚁预防处理。

第六条 新建建筑工程,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,到白蚁防治机构办理白蚁预防处理手续,并按规定缴纳白蚁预防工程费用。白蚁预防工程费用列入工程费用。

第七条 白蚁预防工程应当确保质量,已经白蚁预防处理的新建建筑工程,质量有效保证期为15年。有效保证期内发生蚁害的,由白蚁防治机构无偿灭治。

第八条 对本办法发布前,已建成使用又未进行白蚁预防处理的房屋,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加强对蚁害的防治工作,定期进行检查,发现白蚁,应立即向白蚁防治机构报告,由白蚁防治机构组治灭治,没治费用由所有人承担。

第九条 货物运输、仓储等单位,应加强对货物和运输工具、库场(房)的白蚁检查。发现蚁情,应立即报告白蚁防治机构。由白蚁防治机构组治灭治,没治费用由所有人承担。

第十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、个人,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给以予表扬奖励。

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,未办理白蚁预防处理手续施工的,由白蚁防治机构责令补办手续,并视情节处以应收预防工程费二倍以下罚款:对阻挠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防治的,由白蚁防治机构强治灭治,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,灭治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。
罚款上交财政。

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的,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,并送达当事人。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照《行政复议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。

第十三条 白蚁预防工程费用和白蚁灭治费用的收缴标准,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,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。收缴的白蚁预防工程费用,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,实行财政专户储存、专款专用。

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的问题,又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 
         
 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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